当前位置:读零零>>国家为什么会崩溃> 第54章 附录(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4章 附录(1)(1 / 2)

美国货币发展简史

美国宪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纸质货币。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纸币的邪恶心知肚明,这不仅因为他们曾深入研究过历史,而且因为他们刚刚经历过大陆券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这场灾难的起源是大陆议会在独立战争期间发行的不可赎回的纸币。战争结束之后,大陆券实际上已没有价值,以至于人们开始用“不值一张大陆券”这句话表示“毫无价值”。今天,这句俗语依旧在使用,但它也提醒制宪者:不要让未来的美国人遭遇类似的灾难。

美国宪法在第一条中即对货币条款做出了规定:“各州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票据;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而信用票据就是制宪者所说的纸币。

因此,宪法明确禁止各州印制钞票,或指定以金银币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作为支付手段。那联邦政府呢?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权国会:“铸造货币,调控其价值,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由此可见,华盛顿无权发行信用票据,即不能印制纸币,只能按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定义,发行金银币,铸造金银币。因此,即使联邦政府可以铸造金银币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州政府也无权将其作为法定支付手段。

今天,人们已普遍接受铸币应包括印制纸币的观点。但如果宪法的初衷即在于用“铸造”同时指代金银币和纸币,那么在讨论州政府权力时,为什么没有分别提及这两者呢?

在制宪会议上,一项旨在授权联邦政府发行信用票据的提议最终以9∶2的表决结果被彻底否决。

在这个问题上,最终必然要考虑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因此,只要是未专门授权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它就不得享有;只要是未被否决的州政府权力,州政府就可以保留。既然联邦政府未被授予印制纸币或确立法定货币的权力,那么它就不应拥有这一权力。

由于各州已被禁止印制纸币和使用金银币以外的其他法定货币,因此,宪法已明文禁止使用纸币。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将“对纸币的疯狂”视为一种“居心叵测且有失公允的阴谋”。他还在第44篇中写道:“禁止使用信用票据必然会给所有公民带来快乐,而这种快乐感有赖于他对正义的热爱以及共同繁荣的真正来源。”他还进一步对“纸币的危害性”进行了评述,并指出:“州政府不得随意用纸币代替铸币,以及州政府不仅无权发行纸质通货,而且无权以非金银之物偿还债务。”

早在1827年,最高法院便对此做出裁定。在奥格登诉桑德斯案(Ogden v.

Saunders)中,法庭判定,对于“发行信用票据或是以金银币以外其他物品偿还债务”,宪法的意图在于根除纸币。法庭进一步宣称,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及第十款所述货币条款“显然应对同一问题、同一对象实行同一政策”。这就促使法庭最初做出裁定,“在法定货币问题上,对各州实施的禁令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换句话说,最高法院的原则是禁止发行信用票据或以金银币以外其他物品偿还债务,这不仅适用于州政府,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于1792年通过《铸币法》,将1美元的价值规定为24.75克纯金(金衡制)或371.25克纯银(金衡制),且黄金对白银的官方兑换比率为1∶15。《铸币法》还对美国铸币的制造及其成分和外形设计做出了具体规定。换句话说,该法案为货币(金币或银币)的铸造规定了统一的重量标准,将调整货币价值的权力统一交由国会行使,并由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予以授权。

南北战争之前,美国确实严格遵守了宪法的规定。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案》第一次授权发行“绿钞”,作为一种直接负债,美国财政部承担以黄金或白银足额偿付和赎回“绿钞”的义务。

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案》曾屡次遭遇法律界的挑战,而由此招致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判例被称为“法定货币案”。第一个是1870年的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Hepburn vs.Griswold),它裁定该法案违宪。在指出“由不可赎回纸币引发的一连串弊端”之后,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我们必须认为,这种完全依承诺而成立并以具有法定货币性质的美元偿付此前约定债务的法案,对于国会法定权限的履行而言,显然是一种设计欠妥、不易采纳且难以准确考量的手段,因此,该法案不仅有违宪法基本精神,而且也是被宪法所禁止的。”

因此,尽管“绿钞”是可赎回美元,即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或白银,但最高法院依旧认为它是违宪的。

1871年,在经过5∶4近乎平手的表决之后,最高法院通过诺克斯诉李案(Knox vs.Lee)一举推翻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的裁定,认定1862年的《法定货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