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今美国的税收制度而言,不仅税率太高、征税范围太广,而且对经济的扭曲过大,过于主观随意,对政治的依赖性太强。
美国民众不仅需要减税,而且应大幅减税,归根到底,我们就是要彻底改革当前的美国税法。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我们应彻底废除目前的税法体系,重新建立。联邦所得税、工资税、遗产税和赠予税都应取消。在州和地方层面,所得税和房产税同样是不应存在的。另外,我们还应尽可能地以收费取代税收。政府应以营业税、销售税和统一的关税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我还要毫不避讳地指出,美国政府收入同样需要缩减,因为政府本来就应精简。
指导我们进行这场税收改革的启明星就是开国先父们的税收思想。
走向混乱的美国税收
我们可以简单概括美国税收的历史:随着对美国国会征税能力的约束不断弱化,华盛顿绑架国家财富与繁荣并动用税收驾驭经济的能力近乎不可动摇。而随着联邦政府的征税能力不断加强,美国的赤字也不断膨胀。
因此,我们应回归建国者最早的纳税思想——回到权力开始腐蚀政府领导者之前的时代。
在美国刚刚独立时,税收并不受欢迎。毕竟,印花税和茶叶税曾经是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在建国初期,最广为接受的思想是:除非国防安全受到威胁,否则联邦政府应尽量避免征税。
作为美国的第一部宪法,《美国联邦条例》甚至不允许联邦政府向个人征税。在战争状态下,联邦政府可以向各州征税,而各州则按占用土地的价值向联邦政府纳税。
与《美国联邦条例》相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征税权。但宪法在总体上依旧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征税权,最重要的约束莫过于针对联邦政府直接征收的税种,如所得税和财产税。
在美国最高法院于1895年否决所得税之后,联邦政府采取了更激进的措施,通过第16修正案,赋予不可分摊的所得税合法地位。这就为大幅增加政府开支、扩大联邦政府权利并以税法操纵经济敞开了大门。它破坏了美国经济的正常发展途径,而最具讽刺意义的是,它还加剧了美国的债务赤字。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愤怒的选民才会借助波士顿的茶党发泄他们对税收和债务的不满。
而废弃开国先父们对联邦政府税收能力的约束恰恰是把美国引入当前困境的根源之一。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摆脱当前的困境呢?
直接税与间接税
宪法确立了两大类税收:按分摊原则征收的直接税以及按统一原则征收的间接税。
宪法分别在两处提到直接税必须是可分摊的,也就是说,是各州按其人口数量缴纳的税收。事实上,这也是宪法唯一两次强调的条款。由于税法提案由众议院提出,而众议院议员的席位数量又与各州人口成正比,因此设立和提高直接税必定会遇到阻碍,这也是设置该条款的原因。
征收直接税首先需要政府厘定需筹集的资金量,其次按各州人口数量占美国总人口数量的比例向各州征收相应税款。因此,假如加州人口数量占美国总人口数量的10%,那么它就需要为联邦政府分担10%的税款。
除减少实施难度之外,这种按比例分摊的直接税还有其他优点。首先,它可以防止较贫穷的州通过联邦政府的税收间接掠夺较富裕的州,因为按比例分摊必然要求对较贫困州执行的税率高于对较富裕州执行的税率。
其次,它促使各州如实报告其人口数量。假设某个州为增加在众议院中占据的席位数量而虚增本州人口,那么联邦政府当然会要求该州承担更高的税收。
同样,美国的建国者也意识到,直接税是国家处于不利情况下(如战争)唯一可行的税收政策。那么直接税到底是什么呢?它与间接税又有何区别呢?
我们不妨这样想:如果纳税人直接把纳税支票交给政府(或是由政府在其支票账户或保险公司代管账户上直接划款),这种税收就是直接税。反之,如果税收依附于某种交易的发生,并且销售方或商品供给方在纳税人(买家)与政府之间发挥了中介人的角色,那么这种税收就属于间接税。
所得税、工资税和财产税都属于直接税,而营业税、关税或增值税则属于间接税。在缴纳营业税时,你或许永远也收不到营业税账单。征收间接税时,只需美国国会按统一税率对各州征税。
征收间接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间接税对纳税人的负面干扰相对较小;第二,间接税本身就具有自我约束作用。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制拥护者》(Federalist)的第21节中曾写道:
对消费品征税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本身就具有自我限制、防止过度的功能。它规定了征税的限度;要维护税收的根本目的,即扩大收入,就不能超越这个限度。
汉密尔顿还对此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如果关税太高,就会导致消费减少,造成政府征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