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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从IP电话到3G(2 / 2)

。两兄弟不服上诉,1999年1月福州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马尾公安分局不能证明IP电话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

福州法院裁定—我认为这个裁定将载入史册—公布的当天,信息产业部两位司局级官员约见媒体,援引“本部在1998年9月18日发出的文件”,声明“针对近来部分城市出现的未经许可经营IP电话或利用租用专线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等现象,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我在2000年5月发表专门针对本案的评论,反问为什么一个政府部门1998年发出的文件可以追溯陈氏兄弟在1997年推出IP电话的行为,而在1997年之前,没有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或法规,曾经明确地将IP电话列入国家专营的电信业务范围。我的中心论点是,IP电话和其他任何创新一样,不可能事先被规范清楚。要鼓励创新吗?那些事先没有,也不可能清楚界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该怎样来界定呢?

陈氏兄弟的案子并没有完结。据说福州中院的裁定下达后,马尾区法院又审了6个月,还是坚持一审结论。福州中院第二次裁决援引了《法院法》,再次撤销马尾区法院的裁决,要求再作审理。后来,主管部门在陈氏兄弟案后不久,宣布各大国有电信公司全面推出IP电话。朋友,你知道我国最早的IP电话的资费是多少吗?每分钟4.8元—这可能是后人可见的陈氏兄弟贡献的唯一痕迹。

简短的小结

上述两个故事发生在一个对技术和商业创新高度依赖的产业部门。共同的教训是什么呢?创新和技术进步有潜在收益,也面临巨大风险。平衡收益和风险,比较合适的体制是分权决策—这是市场体制的另一种表达。重点是,市场分权体制离不开法治保障,从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内在要求看,市场中人从事法律未加明确禁止的活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这些活动侵犯了他人正当的权利,并经由立法程序被法律明确禁止。

我们不怀疑,用不了几年时间中国又会成为全世界最大的3G国家。要怀疑的是,“最大的”经济就一定与创新和技术进步渐行渐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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