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竞争与繁荣:中国电信业进化的经济评论> 第8章 再论数网竞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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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再论数网竞争(2)(1 / 3)

至于我国人均拥有电信线路以及人均通信流量方面的落后,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99年我国电话主线普及率为每百人8.64线,比世界上一年的水平(每百人14.26线)低40%;其中,乡村地区固线的主线普及率只达到每百人3.93线,全国尚有21%的行政村没有最基本的电信设施。根据1998年全国国际通话流量和1999年全国国内长途通信流量,我国人均每月分别完成国际长途通信0.12分钟,国内长途通信4.1分钟。本文的观点是,人均电信能力和电信消费水平才是衡量一国电信业发展程度的中心指标,因为这一指标不但真正代表了电信市场本身的“厚度”,而且反映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武装整个国民经济的范围和深度。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中国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规模方面的一个世界大国或强国,但从人均电信能力和人均电信消费水平的角度看,中国至今还是世界上一个相当落后的国家。

因此,在继续扩大我国电信网络总规模的同时,迅速增加我国电信业务流量并逐步提高我国人均电信消费水平,应该成为电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此,需要在我国电信市场的“上部”,也就是在大都市、发达地区和企业用户市场上,显著改善电信服务的质量、增加电信供给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促进各个产业部门大量、广泛利用迅速发展的当代电信技术和信息技术;同时在电信市场的“底部”,也就是普通家庭用户、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市场上,通过大幅度降低基本电信消费的价格来推动电信消费的普及。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尤其不能对我国电信业刚刚形成的市场体制估价过高。因为我国电信市场的“上部”尚达不到“双寡头竞争”的标准,而庞大的“底部”依然一家独大或独家垄断,这样的体制难以有效刺激我国电信流量的显著增长和人均电信消费水平的持续提高。更不能忽视的是,带有明显结构性缺陷的电信市场体制并不能自动升级为更全面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体制。这方面,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日本电信业开放市场的经验教训,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日本教训:既得利益胶着缠住电信市场的开放

日本电信业从1985年起开放市场竞争。这仅仅比英国电信业改革晚了4年,比美国完成肢解AT&T晚了一年。日本电信业开放市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消除NTT公司(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对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这同欧美电信业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一样的。当然,日本只能在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约束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其改革方案虽然不能不受到欧美电信改革的影响,但实际执行的结果既不同于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美国模式。1985年4月日本颁布《电信产业法》(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Law),规划了日本第一波电信市场改革的框架,主要是:第一,NTT公司改变其国有公司的性质,通过向市场出售股权改为上市股份公司;第二,在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地区性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寻呼等七个电信服务市场,引进新的电信营运商(New Common Carriers, 简称NCC)参加与NTT的竞争。简言之,开放民营和市场竞争,构成1985年日本电信业改革的两大要点。

日本法律将允许进入电信市场的新营运商明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拥有电信传输网络的电信营运商;第二类是租用第一类营运商网络专门从事各类电信服务的营运商。依照法律的规定,第一类电信营运商要向日本邮电部申请特别的经营执照,在进入—退出、价格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邮电部的管制,外资可以参股但股份不得超过30%,;第二类电信营运商只要注册并“知会”邮电部就可以进入电信服务市场,按照民法经营,没有特别的行业管制,外资进入也不受任何限制。第二类电信营运商又被分为两个亚类:普通第二类电信营运商从事电信增值业务,而特别的第二类电信营运商可以从事国际和全国范围的电信线路出租业务(leased line service,实际就是电信线路的转租,因为第二类营运商不拥有自己的电信传输线路)。

1985年的日本电信改革迅速改变了日本电信产业的制度框架。《电信产业法》结束了NTT政企不分、作为邮电部直属公司的特权地位,并向社会出售部分股权(虽然到1989年日本政府仍然持有2\/3 NTT的股权),更名为上市公司。更重要的是,日本迅速打破了原NTT对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1985年当年日本政府就批准3家经营国内长途电信业务的新营运公司、两家卫星通信公司和数家经营地区性和移动通信的公司进入市场。1989年10月,两家新的营运商进入日本国际长途电话市场。到1990年,全日本第一类电信营运商包括NTT在内总共达到59家(Hajime Oniki, 1993: p.69);而根据1995年2月的统计,日本第一类电信经营公司共引进97家新营运商与NTT展开竞争,其中,国内长途电信公司3家(加上NTT共4家竞争),地区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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