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44份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犯罪嫌疑人林某在逃,暂时无法查证。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裕隆公司的上述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对涉案的外地受票企业,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通报了案件查处情况;对本地受票企业,追缴已抵扣税款412,381.33元,罚款163,536.34元。公安部门通过侦查、取证,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林某在全国范围内通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请检察机关公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与申报、抵扣之间的时间差,成立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大肆虚开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正如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成立的公司存续时间不会太长,时间长了就易被发现,成立、注销(或走逃)、再成立、再注销(或走逃),在这个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很难查处。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销企业的检查,认真了解注销企业的注销缘由,深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细致审核企业的各类资料,严防违法行为随注销而逃脱法律追究的现象发生。税务稽查工作者要及时总结经验,归纳总结偷税手段和涉税违法行为的特点,分析判断本时期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做到预防与打击并举、标本兼治,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案源提供: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