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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某小汽车修理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2 / 2)

理、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厂法人拒绝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并且与财务主管潜逃到外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执行。

鉴于该厂偷税数额达到了涉嫌犯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移送案件后,高度重视,当即立案侦查,并对法人代表杨某和财务主管张某进行网上通辑。2006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消息称杨某和张某在北京某地开办汽车修理部,立即派人赶往北京实施抓捕,于2006年1月20日将杨、张二人抓捕归案。

2007年3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和张某于2003至2004年期间,授意和直接参与不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偷税,2003年偷税90,552.49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57.75%;2004年偷税140,551.72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82.53%,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以偷税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

2007年5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8,506.49元,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4,535.59元。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来看,该修理厂主要采用收入不入账和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法进行偷税,偷税手段比较常见,从其偷税的绝对数额看,不是特别巨大,但从其相对数额看,远远高于触犯刑律的界定标准。通过查处,对涉税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税务、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分析其案发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纳税意识淡簿,主观故意偷税意识明显,缺乏对违反税收法律后果的认识,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偷逃一些国家税款无所谓,查出来大不了补缴一些税款,根本没想到会把自己送进大牢。

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运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广大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的严肃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但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监控手段相对滞后,使个别纳税人采用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进行偷税有了可乘之机。税务征管部门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稽查部门要加大对利用普通发票偷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尽快将普通发票的监管纳入金税工程,利用科学化的手段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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