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第57章 某商贸公司利用上下年转账机会隐匿销售偷税案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57章 某商贸公司利用上下年转账机会隐匿销售偷税案(1 / 2)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主要从事矿产品经销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3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计算机选案时,发现该公司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水平,随即将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其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展开检查。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通过对其经营产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对,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一硫酸”账户在购进和销售成本结转时,只记金额不计数量和单价,并且年底库存余额也未结转至下一年度。而在对三种主营的矿产品所属的明细账“库存商品—铜精矿、锌精矿、镍矿”检查中,又发现这三种产品2005年初余额均大于2004年末余额,经计算核对,三种产品结转差额的合计正好是2004年末硫酸的库存余额。对此,会计人员解释“2004年末硫酸的库存金额为当年销售硫酸少结转成本的金额,因年底硫酸实际已无库存,无法转入下年度,所以将其分别转入三种矿产品的库存余额中”。稽查人员认为这样回答不符合逻辑,于是决定对购销账簿逐笔调阅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记载数量制作《2004年度硫酸购销统计表》,结果核对出当年硫酸购进数量比销售数量大943.16吨。对此,相关人员又称:“943.16吨硫酸暂存在原销售方A硫酸厂。”为了进一步查清事情的原委,稽查人员随即前往A硫酸厂调查核实,结果证实A硫酸厂销售的硫酸已经全部运送给该商贸公司,A硫酸厂未代其保存货物。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终于道出实情,原来943.16吨硫酸确已销售,但因购货方已停业致使货款无法收回,又加该公司资金紧张,只好采取了上述处理方法。该公司财务人员随即拿出销售硫酸时购货方出具的欠条,上面注明欠付该公司销货款296,134.51元(含税)。

另外,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2004年申报免税产品收入575,231.75元,但未发现有进项税额转出数,经过计算,该公司销售免税产品耗用材料应做未做进项税额转出7,002.31元。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该公司2004年度销售硫酸943.16吨,少计销售收入296,134.51元(含税),造成当期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3,028.09元。

2.该公司销售免税产品未按规定计算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多抵扣进项税额7,002.31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销售硫酸,少计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43,028.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之规定,该公司销售免税产品耗用材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7,002.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030.40元50%的罚款计2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