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6年3月,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清分比对结果反映,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取得已抵扣的1份货运发票为缺联发票,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即展开专案检查。
定西市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主要从事淀粉制品、饲料等产品的加工生产与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根据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清分比对结果,定西市国税局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回复结果为该份缺联发票为假货运发票。稽查人员通过认真分析,认为该公司既然存在取得假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问题,应以该份发票为线索,全面检查该企业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度和案件延伸涉及的2004一年12月份的会计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发票等进行了全面检查,以核实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发现,假货运发票注明的承运人为河北某汽运公司,而同一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兰州某公司向兰州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这显然与常理不符。为此,稽查人员调阅此笔业务的货物入库手续及记账凭证等单据,并就此询问了该公司会计和负责人,初步了解到货物入库真实。通过对兰州某公司进行外调,证实未与该公司发生此笔业务,其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收取了河北某公司一定的好处费和税款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提供给了河北某公司。
针对取得假货运发票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进行了全面核对,发现该公司于2004年12月又取得河北某汽运公司开具的152,129.60元的公路运输发票一份,发出协查函回复确认此份公路运输发票也是假票。
经检查核实:
1.该公司2004.年12月和2005年11月取得的两份货运发票为假票,发货单位、地址、发票专用章、发票条形章均系伪造。其中2004年12月取得的货运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2,129.60元,抵扣进项税额10,649.07元;2005年11月取得的假货运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7,5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11,025.00元。
2.该公司2005年从销货方取得由第三方代开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3,365.38元,抵扣进项税额4,134.62元(10,336.38元×4%)。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之规定,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假货运发票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补缴增值税25,80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12,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