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为68140立方米,产量为78190吨,比账面反映数多4190吨。按照同期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税额为34.9万元,与2004年度实际缴纳数相比较,企业应补缴增值税5.9万元。
稽查人员再次询问企业负责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们终于承认了销售给个人的取暖煤由于不需要开具发票,也就未记账,并提供了原始出库记录。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共向个人销售取暖块煤4190吨,未计销售收入456,710.00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9,372.30元。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13%……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销售取暖块煤4190吨,未计销售收入456,710.00元,应补缴增值税59,37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9,686.15元。
通过本案来看,当前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以销售不做收入手段偷税的问题,检查容易、取证困难、处罚更难。但该案稽查人员以不怕困难的敬业精神,深入调查、刻苦钻研、积极借鉴其他管理部门对该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应煤炭行业税务稽查的新方法,成效显著。
启示:
1.检查前全面了解被查企业情况是进行稽查的基础。稽查人员只有对所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行业特征进行分析,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熟练运用各种分析方法,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做到有的放矢。
2.询问方法的正确运用是澄清和确认涉税疑点问题的切入点。稽查人员应在询问前,根据分析的不同疑点,拟定详细的询问提纲,使询问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找准切入点,发现存在的问题。
3.针对企业生产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是提高稽查效率的关键。
4.把国家规定的测算煤炭储量的标准方法一体积密度法引入税收征收管理领域,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又具有确定的数学模型,所涉及的大部分指标是能够确定或计算的,易于采集,真实可用。运用“体积密度法”分析煤炭行业税收是一个简单、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