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年残疾人抽样调查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上数字不含现役军人。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1993年)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总人口性别比尚在正常范围内,虽然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大偏高,但是由于女性寿命较长,两相抵消,使得中国的人口性别比并不太高。
在未婚人口中,每100名女性就有130多名男性,这证明了女性较多较早结婚,而男性中未婚比例较大,这一点在边远贫困地区显得更加明显。原因在于,女性通过婚姻流动从山区嫁到丘陵地区,从丘陵地区嫁到平原地区,从平原地区嫁到城市郊区,从城市郊区嫁到城市中心区,如此这般就把边远贫困地区的一大批男性“剩”了下来,于是,有些贫困山区的村庄会出现所谓“光棍村”(指全村男性都无法找到配偶结婚)的情况,反映在未婚人口数字中,就是性别比过高。
上表的第3组数字是离婚人口中奇高的性别比:每100名女性就有近300名男性。这个比例表明,离婚之后,女性再婚比例要比男性高得多。这个比例与我在农村调查时的印象相符:在农村,许多贫困男性娶不上媳妇,而女性无论长相如何、初婚再婚全都可以嫁出去,就连智力残障的女性也不例外。这种状况是由两类原因造成的:一类是由性别偏好导致的男性人口出生率高于女性;另一类就是前述女性通过结婚向富庶地区流动的结果。
国内各地方的调查统计也证明,离婚后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男性;农村女性再婚的比例高于城市女性。例如,陕西省1982年千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城市女性再婚率为69%,农村更高达93%。普查资料表明,上海、广州、天津、长春、兰州、成都、乌鲁木齐、武汉、福州等市的郊县离婚后未再婚人口的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的男性人口数)分别比市区高2至6倍。农村离婚女性更容易再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性别比高于城市,因此农村男子对农村女性再婚需求远远高于城市男子对城市女性的需求,尤其在边远贫困地区更是如此。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发生了性的自由化,人们对计划生育、人工流产、离婚、婚前性行为、同居和同性恋有了更高的接受程度。人际关系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家庭的危机。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结婚率从瑞典和丹麦开始下降,波及英国,70年代传到美国和西德,再后是法国,同居率和离婚率上升。三分之一的婚姻以离婚告终。1971年,加拿大结婚者有十分之一是再婚。(Nelson,etal.,429)婚姻规范的发展趋势总的看来是越来越多元,婚姻道德的约束也越来越宽松。
二、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权利包括多项内容,例如女性选择配偶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再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姓名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则包括她们与男性相比的家事决定权、家务劳动分工等。
女性对两性家庭地位的评价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男性很优越男性较优越男女平等女性较优越女性很优越未答(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女性在家庭婚姻中地位的比较。根据女性的主观评价,男女两性家庭地位最平等的是瑞典,女性家庭地位最低下的是日本,其他国家居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中国女性是主观认定“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优越”比例最高的,“较优越”和“很优越”两项合计占到17.3%。
家庭权力决定者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经济管理夫决定者妻共同家庭实权夫决定者妻共同(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经济管理与家庭实权方面的两性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经济管理和家庭实权上两性最为平等的是瑞典和德国;家庭实权上男高女低程度最严重的是菲律宾和日本,但与此同时,这两个国家又是妻子执掌家庭经济管理比例最高的国家;美国、英国和中国的状况居中。
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女性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女性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女性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如前所述,全世界女性的财产权均处于非常低下的状况。在印度,没有哪一种习俗像禁止寡妇再婚那样影响深刻。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女性分享男人的财产。另外,印度教女性无权分享父亲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儿,她只有生存和出嫁的权利;作为一个寡妇,她只有生存权,而无权分享其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过去,中国女性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