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女性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例如在前苏联,农村女性保健条件不足,全国有近14.3万个乡村没有任何医疗机构,只有21%的大村镇有医疗站;32%的村镇有诊疗所;76%的村镇有接生站;有400万农村女性要到离家3公里以外的医疗机构去看病。
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比较重视女性保健事业。各级政府都设有女性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城乡逐级建立了妇幼保健院所。到1992年底,中国已有妇幼保健院346所,妇幼保健所2841所,妇幼保健院所站共有床位50236张,卫生技术人员105614人,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的妇幼保健网。目前,城市98%和农村70%的孕产妇能获得产前检查,城市95.8的孕产妇能够得到平均5次以上的产前检查。全国新法接生率达84.1%,住院分娩率达52.7%(城市为71.7%;农村为41.2%)。由于开展了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围产保健,提倡住院分娩,有效地控制了孕产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发生,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与50年代初相比,孕产妇死亡率由1500/10万下降到94.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0/1000下降到31.42/1000。
一些威胁女性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得到了有效防治,例如,子宫脱垂和尿瘘曾是严重影响女性身心健康的疾病。鉴于这两种疾病在我国农村发病率较高,中国政府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拨出专款,为广大女患者施行免费治疗。据1988年统计,全国80%的女患者已经痊愈。在城市和部分农村开展了以每3-4年为一轮的宫颈癌普查防治工作,使子宫颈癌的发病率下降。例如,北京地区的子宫颈癌患病率从1974年的109/10万下降至1983年的2.76/10万;上海纺织系统的子宫颈癌患病率也下降了397.6%,患病年龄后移了38.7岁。全国每年接受预防性普查的女性近4000万人。
年代初,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56天带薪产假;1989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又将带薪产假延长为90天。目前,城市女职工中85.3%的生育女性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有些单位的女职工还享有半年的带薪产假;对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减少其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大都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三、对女性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对女性加以特殊保护的依据大多来自对两性生理差异的认识,主要是从女性“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状态考虑的。据中国女性劳动卫生专家称,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原因造成的约占20%,环境原因约占20%,其他60%可能是环境、遗传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据调查,从事含汞等有毒作业女工的畸胎率为33.61/1000;而无毒作业的仅为16.29/1000。有些接触高浓度铅的女工,流产、死产的发生率高达35.3%,女工子女的铅中毒患病率高达45.5%;女工脱离铅作业后所生子女可有过量铅吸收。另外,经调查,二硫化碳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女工月经不调率可达41.62%,自然流产率较高,子女先天缺陷发病率也明显高于对照人群,此外,二硫化碳还可通过胎盘和乳汁传递给子代。
有关的医学研究表明,孕期的劳动负担过重会影响婴儿发育,产前休息的日数与低体重儿的出生有关。临产前,一天也未休息过的产妇,所生婴儿中低体重儿的出生率为12.6%,而产前休息42天(6周)的产妇,低体重儿的出生率则为4.2%,二者相差三倍。孕期未减轻工作,照常上夜班的孕妇,流早产率可达22.3%,低体重儿的出生率达10.5%;而孕期不上夜班的孕妇,流产早产率则为8.1%,低体重儿出生率为5.4%。(保玉书,1988年在我国,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怀孕期和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导致畸胎、死胎和婴儿呆傻;女工经期冷水、低温及繁重工作,导致妇科病发病率增高等。据自贡井盐场调查,在1473名已婚女工中,患有各种妇科病的就占70%以上。
一些单位把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改作它用,取消怀孕女工的工间休和哺乳女工的授乳时间,有的还强迫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瞿胜明,1990年有人进一步从女性解放角度提出问题:女工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对于这些女性来说,参加社会劳动究竟是不是她们的解放?据调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所属124个小煤矿中,女矿工占三分之二;另据天津市女性保健所对389例女装卸工的调查,每次负重量在50-100公斤的81人中,月经紊乱者占35%,经期延长者占14%,月经过多者占20%,重度痛经者占57%;每次负重在25-50公斤的308人中,月经紊乱者占21%,经期延长者占3%,月经过多者占12%,重度痛经者占12%。这就说明,体力劳动的强度对女性健康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