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是重要角色,而女儿不重要。男孩有继承人身份,女孩没有这一身份,所以在中国家庭中儿子比女儿重要。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指的是男性后裔。
只有男性后代拥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女性后代由于要出嫁到另一家庭,因此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杀女婴很普遍,导致高性别比。除了杀女婴,许多女人做妾,做妓女,使得可供结婚的女性数量不足,于是,性别歧视与经济地位联系在一起——富人能娶妻妾,穷人无法娶妻生子。穷人家把女儿卖成家奴或妓女,又可挣钱又不用养育她,但是其后果是降低了女性的整体地位。
从父母给孩子起名可以看出偏爱男孩的倾向:最小的儿子叫“后福”,女儿却叫“多多”;为女孩取名“招弟”、“改改”等,希望生育男孩。
女性没有姓名权:婚后叫“某(某姓丈夫)夫人”或叫“某(儿子名)母”,子女随父姓。
处女贞节极被重视。
最具束缚女性的象征的性习俗:缠足。10世纪从宫廷女性开始,12世纪传播到全国,只有少数贫苦人家(需女性劳力)的女性可以幸免于难。1902年,缠足成为非法,但民间仍然在延续这一习俗,直到50年代才真正停止。
在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与性别问题有关的行动包括反缠足,废科举,兴女学,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1949年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法律是《婚姻法》,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性关系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英国的中国农村女性研究专家克罗尔(ECroll)公允地指出:在共产党建国早期,这个国家致力于性别问题的努力“也许是所有其他政府在任何时代都比不上的”。
世纪初的五四运动开始,中国传统父权制和男权制开始受到冲击和挑战——在此之前,它从未受到过任何怀疑。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中国女性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这种提高不仅是量上的改变,也有了质上的改变。中国女性的解放事业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启蒙时期:1911年至1949年。这个时期是以清王朝覆灭之后成长起来的五四青年及其思潮为代表,所从事的事业是为生活于4000年男权制社会中的蒙昧的女性和男性启蒙,使他们认识到女人和男人一样是人,能够做与男人一样的事,应当拥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参政的权利等。
进入主流社会时期:1949年至1978年。在这个时期,男女平等的意识进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女性开始广泛地走出家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在各个领域中显示和培养自己的才能。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善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大多数女性开始走出私领域,参加公领域的社会劳动。在改革前的几十年间,在人所有的社会属性中,性别差异常常是一个被忽略的因素。这个时期的象征性口号是“妇女能顶半边天”,主流意识形态强调男女平等的基调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以致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长大的新一代女性有一种忽略甚至是掩盖自己的“女性气质”的倾向。
迷茫时期:1978以后至今。其间,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普遍的低水平上的平等日益为残酷的竞争所取代,女性与男性的竞争也随着个人之间竞争的加剧而日益加剧,女性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上与男性相比的劣势地位逐渐显现,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也从主流意识形态变成边缘意识形态。这一时期,中国在两性关系问题上的风气为之一变,人们似乎重新发现了所谓“女性气质”,很多女性心向往之,沉浸在重新获得“做女人”权利的快乐之中,化妆品业和时装业的飞速发展就是这种变化的证据,这种变化的极端形式是回归私领域的“专职太太”群体的出现。但是与上一个时期相比,正由于两性权力关系的问题日益显现,真正自觉的女性主义意识也逐渐形成。这就为两性关系向着更健康方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真正改变中国女性命运的有三大因素:一是女性参与社会生产;二是女性普遍受教育;三是通过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自主婚姻)得以实现的家庭内部的男女平等。
由于政治体制使然,这些权利并不是自下而上的斗争和运动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的法律与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中国女性研究中有一种“恩赐论”观点,认为中国女性的解放不是女性和女性运动自身斗争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被“恩赐”来的。“中国女性在较短时间内从‘家庭中人’变成‘社会中人’,是社会主义革命(而不是女权运动)的结果;中国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了广泛的平等权利,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而不是女性主义思想)的体现……‘解放’于我们,像是社会主义的恩赐,‘先天地’成为我们人生的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解放女性的第一代直接受益人。”恩赐的一个后果就是没有主观能动性,没有力量,没有自己为自身利益斗争的方式和组织,依赖性强,女性不愿也不会为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