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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序 言 (1)(2 / 2)

有的生命体,为了共同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普遍关系。

现代学者则认为,只有在有道德的生物当中才存在法则,即在有智慧、有自由意志而且相互关联的人类当中才有法则,他们因此认为自然法则仅仅适用于人类。然而,每一个学者都在极其形而上学的原则下,根据自己的方式给法则下定义,致使我们中间几乎没有人能够理解这些原则,更不用说自己去发现它们了。至于这些学问家给法则下的定义,每个人都不同于其他人,莫衷一是,尽管如此,他们却在同一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能理解自然法则的要么是刁钻的诡辩家,要么是深刻的哲学家,否则没人可以做到,也就更无从谈论遵守了。这一切都说明人类是以某种能力创造社会的,而即使在社会状态中,这种能力也是在经历坎坷艰辛之后,只有少数人才可以得到的。

由于我们对自然知之甚少,而又对法则的含义有着重大的分歧,因而很难给自然法则下一个好的定义。虽然在书本上,我们能够看到种种定义,但是这些定义除了有意见不合的缺陷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重大缺陷:它们都忽视了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人类,是不具有各种知识的,另外他们也没有注意到,人类是在脱离了自然状态之后才拥有了思想。现代著述者往往首先追问人类在最初为了共同利益而制定了哪些法则,然后将这些法则汇集在一起,就得到了自然法则。不过,这些人唯一的证据只有人们在共同实践这些法则时可能得到的好处,这无疑是下定义的一个简便方法,然而它几乎是全凭主观臆断来解释事物性质的。

在我们对自然状态的人还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任何企图了解人类的最初法则或者了解人类的最佳生存状态的努力都将会是白费力气。关于自然法则,我们唯一清楚的只有,一种法必须能使其约束的对象自觉服从它,而且作为自然法则,它必须是直接源于自然的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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