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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论财产权(1 / 1)

每个集体成员在形成集体的一瞬间,就将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以及他的全部力量,和他享有的财富——献给了集体。这并非指在转手之际享有权会改变性质,变成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但是既然城邦的力量明显地要大于个人的力量,那么虽然公共的享有缺乏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对外邦人来说是如此——但事实上却更加强有力且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对其成员而言,由于国家拥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它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而言,国家只是基于它从个人那里得到的优先权才成为了财富的主人。

虽然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实在一些,但是也只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它才得以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自己所必需的一切,然而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主动行为,已经排除了他对其他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就应以此为限,不能再对集体有任何更多的要求。这就是为何原来在自然状态中那么脆弱的最初占有权,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的原因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更多的倒不是因为自己所有的东西,而是因为别人所有的东西。

通常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最初的占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未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够占有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需的面积;第三,人们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占有这块土地,而要凭借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之时,所有权能够被别人所尊重的唯一标准。

实际上,依据需要与劳动将土地授予最初占有者,不就已经将该权利扩展到最大限度了吗?难道这种权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一块公共的土地,就可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吗?难道有将别人暂时从这块

土地上赶走的力量,就可以永远剥夺别人回来的权利了吗?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篡夺手段——因为他们夺去了其他人拥有的大自然所赋予大家的共同居住地和生活品——又如何能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大土地呢?当努涅兹·巴尔波(西班牙航海家)以卡斯提王冕的名义在海边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之时,他就能够剥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将全世界的君主排斥在外了吗?然而就在该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一再被人们效仿。而那位天主教的国王(卡斯提王斐迪南)在其暖阁中只消用一个手势就占有了全世界,只要之后把其他君主已占有的地方划入自己的帝国版图就可以了。

我们可以想象,个人相毗邻的土地是如何变成公共土地的,以及当主权权利从臣民自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的土地上时,又怎样变成了既是对实物的又是对人的权利。这就使土地占有者们更容易成为别人的附庸,并将他们的力量转化成了使他们效忠的保证。好像古代的国君们未曾很好地感觉到这种便宜,他们只被称为波斯人的王、塞种人的王或马其顿人的王,似乎他们仅仅自认为是人民的首领而非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国王们就要聪明得多,他们自称为法兰西王、西班牙王、英格兰王,等等。这样一来,他们就既占有土地,又确实领导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当集体接受个人财富之时,它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富,而仅仅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所有权。这是一种既对公众有利又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享有者便被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其权利也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因此可以说,他们获得了自己所献出的一切。只要区分了对同一块地的主权者与所有者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两难的推论就不难解释,我们接下来就能看到这一点。

也可能会有这种情形出现: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人们就已经开始相互联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以满足全体成员的土地。他们或是共享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者依据主权者规定的比例进行划分。不论用什么方式实现占有,每个人对于自己那块土地所具有的权利,都要永远从属于集体对全体成员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就无法巩固社会的联系,而主权的行使也就不具有实际的力量。 现在我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和本卷:即基本公约并没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用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替代自然所造成的人和人之间在生理上的不平等。所以,尽管人和人在力量和才智上存在不平等,但由于约定并且依据权利,他们却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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