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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附录 (2)(1 / 3)

我们都承认,如果宪法中的各项权利都能得到保障,那么联邦就是令人满意的。那么,宪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权利有遭到否定的吗?我认为没有。让人高兴的是,人类的心智是如此一致,还没有任何一方敢这样大胆行事。想想吧,如果你可以,那么请举出一个例子来,说说宪法中所明文规定的哪一条被践踏过?如果某一多数派只是凭借其武装优势,就剥夺了少数派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利,那么,从道德的角度看,我们就可以发动一场正义革命。如果被剥夺的这项权利是举足轻重的,那就更应该这样了。但这并不是我们所处的情形。那些少数派和个体所应拥有的重要权利,都已经以确认和否定、担保和限制的方式,在宪法中予以明确保障,以至从未发生过有关异议。但是,从来没有哪一部基本法在制定时就有一项条款,是专门用于解决现实执行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既然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都是不可预期的,那么,也不可能有一份长度适中的文件,可以包罗这些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的明文条款。例如,逃跑的奴隶是应该由国家政府遣送,还是应该由州政府来执行?对此,宪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譬如,国会可以在领土范围内限制奴隶制吗?宪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说明。

这类问题引起了我们对宪法的争议,并且,我们由此还分成了多数派与少数派。如果双方都不肯妥协,那么政府就没有办法存续了。没有别的选择。如果政府还想继续存在,就必须使他们中的一方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派宁可脱离联邦也不愿意妥协,那么他们就做了一个先例。他们所开创的这个先例反过来也会分裂甚至毁灭他们自己。因为一旦他们当中的某一少数派拒绝被支配,他们也将脱离出去。比方说,难道一个新联盟的一部分,就不能在这个联盟成立后的一两年内随意退出吗,就像当前联邦的一部分想要脱离出去一样?一切怀有分裂联邦想法的人,如今正在受着这种性质的做法的熏陶。

难道各州之间真的存在绝对一致的利益,以至可以形成一个和谐的、可以防止再次出现脱离事件的新联邦吗?

很显然,脱离联邦的核心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多数派在宪法的约束与限制中,总是随着民众意见和情感的细微变化而作出灵活改变。他们是自由民众唯一的真正领袖。无论谁,一旦拒绝接受这种统治,都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之中。所有人的意见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数派的统治,作为一种长久的管理方式,也是不被允许的。所以,若要拒绝多数派统治原则,就只会进入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专制状态。

我不会忘记,有人曾设想,把宪法问题交由最高法院裁决;我也不否认,对于案例中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判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有约束力;虽然在所有同类案件中,他们也应当受到政府其他所有部门的高度尊重和重视。很显然,在此类案件中,法院的裁决也可能出现错误。在这只是在特定案件中有不良后果,并且这种错误判决还可能被推翻,并成为其他案例援引的先例。较之其他措施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来说,我们更能容忍这种错误的发生。与此同时,正直的公民也坦承,如果事关全体国民关键性问题的政府政策,由最高法院做出了不可逆转的裁决。那么,这种情况若出现在个人诉讼的普通案件中,人民也就不再是他们自己的主宰了,而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把他们的政府交到了显赫的大法官手中。这种观点丝毫没有攻击法院和法官的意思。对交到他们手中的案件,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来作出合适的判决。如果有人企图把这种裁决用于政治目的,那么,这就不是法官的错了。

我们国家的一部分地区的民众,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应该任其发展。同时,其他地区的民众认为,奴隶制是错的,不应该让它继续下去。这是他们之间唯一的实质性分歧。宪法中有关逃奴的条款,和禁止境外奴隶交易的法律,都得到了严格执行。也许,就像人们的道德观念即使不完全支持法律本身,法律也能在人们中间实施一样,有关逃奴的法律也得到了严格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能够遵守枯燥无味的法律义务,也有少数人会违反其中的某一条。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完全避免的。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有一部分分离出去了,那么情况将会比之前还糟糕。境外的奴隶交易,现在还不能完全避免。如果在一个地区对此不再限制,这种贸易将完全复苏过来。同时,现在还有部分逃亡的奴隶没有进行遣送,到那时,也就不再会为另一地区遣返了。

从地理上来讲,我们是不可分离的。我们无法把各自的部分从彼此之间分开,也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建一座高墙。丈夫和妻子可以离婚,永不相见,也不再有任何往来。但是,我们国家的不同部分却不能这样做。它们不得不面对面,并且不管是友好还是敌对,他们都得继续进行往来。如果它们分裂了,它们可能会出现比以前更便利、更令人满意的交流吗?陌生人之间订立契约难道会比朋友之间制定法律更加容易吗?陌生人之间的契约,会比朋友之间的法律,被更加忠实地执行吗?如果你走上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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