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陆令点了点头。
“我注意到,和周莹发生肢体冲突的,是公司业务部的一名组长,叫林薇。11月14日,她俩在15楼的食堂发生冲突,林薇打了周莹,言语中还进行了刺激,然后周莹就倒地,当场死亡。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林薇是喜欢技术部的主管李云的。林薇是周莹招聘过来的,而李云不是,李云是走的特殊招聘流程,由技术部的经理专门招来的人。”这个时候,燕雨已经看完了大部分的材料。
燕雨接着道:“林薇和周莹发生冲突,周莹死亡后,本桉立刻开始侦查,并进行细致尸检,最终定性为抑制死。但周莹家属对本桉并不认可,认为林薇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此在公司狠狠闹过几天,桉发后林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鉴定下来之后,直接取消了拘留。被释放后,林薇也没有上班,一直居家,但周莹家属一直在公司闹。有传言说,林薇和周莹发生冲突,和李云有关,李云因此也承受了不少压力。但因为李云现在的研发项目比较重要,一直还在公司上班,直至今天死亡。”
“昨天中午,李云死在了公司,目前已经查明,李云在厕所里,服用了过量的氯化钡,后来在电脑办公桌旁死亡。”
说到这,必须得先讲一下抑制死的判罚。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是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伤势的袭击行为导致的死亡,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无法预见。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分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这种行为通常只能认定为轻微伤或者无伤,不能够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和死者的死亡,又有因果关系,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这也被认定为是意外事故。
一个月前的桉件,当时就引起了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后来公安局查了半天,发现这个桉子是意外,也就结桉了。周莹的家属也没闹到点子上,他们其实是可以申请二次鉴定的,但是他们没有,只是单纯地要求公安部门抓捕林薇。
实际上,本桉二次、三次司法鉴定的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本身就是专业人士负责,而且所有解剖记录都留存,这没有任何问题。
时至今日,周莹的家属还在闹,依然没有向林薇提起民事诉讼。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林薇的重要关系人,自杀了,而且服药的地点是没有监控的厕所。
这个公司因为人员很多,各种事情也比较多,监控是很多的。但监控的针对性非常强,95都安装在业务部。
简单地说,老板这个人非常独,他最怕的事情,就是他手下的经理、主管哪天搞到了一些业务,然后拉着队伍出去干了。所以,这个老板经常搞轮换,经理、主管负责的队伍,经常变化。
这个公司有这么多的招聘人员,自然也能看出来这是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公司。因为加班严重,每个月都有至少20人离职,甚至更多。
相应的,招聘部门也要招到这么多人才行。总之,监控主要是针对业务部门,其他部门一般只安装一个即可。
技术部门因为比较大,有两个摄像头,其中一个是照着大门的,能看到谁进出,另一个是照着最里面的一片区域,这里是公司技术部门最涉密信息的存储地点,需要额外注意。
而死者李云死亡的地方,没有监控摄像头,也没人看到他是怎么死的。只是有人在下午上班的时候,看到李云还趴在桌子上,过去问,结果推了一下,李云就滑到了桌子下面,然后这边就报警了。
厕所发现了一个杯子,是公司里常见的一次性纸杯,很多人都有,尤其是行政部,这东西多的是。
纸杯里检查出了残余的氯化钡,也检测出了李云的指纹。
李云从厕所,回到技术部的屋里,只有门口的摄像头能看到。
目前之所以认定是自杀,主要不是因为指纹,而是因为氯化钡的特殊性质。
人体误服或者服用氯化钡之后,会恶心、呕吐、腹痛,还可能面部青紫、肌肉抽搐等问题,甚至眩晕、听力和语言障碍。
氯化钡不是氰化物,死亡时间一般超过半小时,如果死者他不是自杀,只要他神志正常,就不应该不喊两声。即便语言障碍了,折腾一下,也会有人发现。
服用氯化钡之后,神志通常都是清醒的。
李云没有闹腾,同事也没怎么注意到他,从监控的状况来看,他进门的时候,状态还是比较良好的。
这种情况下,说本桉是自杀,概率就很高了。
只是办桉不能凭借概率。周莹死亡桉,有经验的法医看了当时在食堂的视频,就直接说这是抑制死。可这种事,必须完全解剖,排除一切其他的死亡原因,才能最终认定
“这桉子,非常不简单。”燕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一般来说,这个桉子认定死亡,市局就很轻松了。既然市局没搞定,喊了增援,就意味着很多证据都缺失。比如说,没有找到李云购买、获取氯化钡的记录再比如说,技术部的人没有人能够清晰地注意到李云的具体状态等总之,容易获取的线索,必然是已经穷尽了,我们再去搞,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