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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大明乾熙元年的工业、商业情况(2 / 2)

纺织机发明之前的四百年前,中国已经出现了效率比珍妮纺织机还要高,可以同时纺三十二个纱绽的纺织机。

这种纺织机被记载于元代的王祯农书上,大约长六米,宽一米半,可同时纺三十二个纱绽,用人力或畜力驱动,一天可以纺出棉纱将近一百二十斤,远远超过四百年后的珍妮纺织机。

在原来的历史上,这种领先世界的纺织机并没有流传下来,因为它在明期中后期便已失传。

不过,随着穿越者朱高煦的出现,这个厉害的纺织机不仅被大量使用,更得到了推广。

以至于到了乾熙元年的时候,在大明的丝、棉纺织业中,生产工具较以前大有改进,不仅织出的成品更是花色日新,而且产量更高。

第四个是手工作坊行业的发展。

经过永乐一朝二十五年的发展,至乾熙元年时,不仅作为农村副业的棉麻纺织、养蚕缫丝都有了普遍的推广。

而且全国各大小城市和乡镇之中,大都存在着磨坊、油坊、机坊、纸坊、酱坊、弹棉花坊、糖坊、木作、铜作、漆作、铁作等大小手工作坊。

除两京外,当时已形成某些手工业的重要产区,如松江的棉纺织业、苏杭的丝织业、芜湖的浆染业、铅山的造纸业和景德镇的制瓷业,工商业城镇也开始兴起。

特别是永乐初期,推行永不加赋与摊丁入亩的政策之后,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如此便增加了农民的流动性与自主性,一方面促使惠民工建局的规模快速膨胀。

否则哪里有人去修建大明四级官道与遍布天下各府县的学校、银行,以及边塞城池

另一方面,也让许多农民逐渐变成了不在匠籍之中的新匠人。

朱元璋建立大明后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灶等户籍,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

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

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以至于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

鉴于此,朱高煦奏请朱棣,下令准许轮班匠可折收银两,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

数年后,朱棣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规定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不过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此时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但是,随着大明社会经济的发展,匠籍世家出身的工匠们所继承学习到的技艺,已经跟不上大明日益发展所需要的新技术。

等到了永乐中期,朱棣与朱高煦商议之后,便明诏天下,宣布废除了匠籍制度。

此举在客观上更有利于私人手工业的发展。

因此,至乾熙元年,大明民间手工业的生产水平已超过宋代,劳动生产率也相对提高,产量和品种更加丰富。

在小手工业者的个体经营过程中,他们所使用的劳动力皆为自家成员,制作加工也主要在家中进行。

他们或用雇主的原料加工,或自备原料自产自销。

另外一些手艺工匠,只有少量简单工具,无资力开设作坊,仅凭手工技艺为雇主加工原料,或从事修补作业,取得一定报酬。

这种手艺工匠往往沿门求雇,转徙无常。

私人作坊手工业,主要存在于城市或工矿资源所在地,使用工匠、学徒的小作坊,店主亦参加劳动。

帮工和学徒是为学习技术和谋生而劳动,店主经营生产的目的,也是以维持生活为主,获取利润的动机只占从属地位。

这种作坊一般是工商结合,以类相从,居肆经营。

至于较大规模的私人手工作坊,主要存在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

这类作场的经营者一般为地主豪强或工商业主,他们从百姓或官府矿场购买生产资源,以按年纳工商税的方式,获得经营的合法权。

为其劳动者,在永乐初期以流亡者、奴婢为主,在永乐后期则多为佣工,产品或自行销售,或贩卖给对行的商人。

也就是说,乾熙元年的大明,经济、科技、教育、医疗、交通等发展程度,至少已经达到了历史上明朝隆庆万年间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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