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践行为来分类的。 如果按照理想、信念来分的话,其实大多数光辉祭司都是潜在的律法派,即推崇建立一套覆盖各方面的完善成文法来管理凡间。 这其实也是光辉之主教义的核心内容,只不过在当前耐色瑞尔国情下是很难实现的,而光辉之主教义中还有近乎绝对服从上位者的内容。 所以实践层面上,祭司都是领主的附庸,自然不可能去制定、推行可能损害到领主权威、利益的成文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只有少数开明的领主才有魄力去制定、实行成文法,如既是领主,又是祭司,同时还是大奥术师的克利夫,再如康杰尼欧。 但这些少数开明领主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全无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延续性,可能上一代领主开明,法律能够实行,下一代就勐然来个急刹车。 再有就是法律的完善程度,终究还是一个古典社会,就算有钻研法典祭司参与制定,也有很多考虑不到的领域。 最后就是文法的完善程度,很多法令条文都是用具体的桉例来表明某种司法态度,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极高,并且还存在大量漏洞。 但以上这些所有问题,在大夏法典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最近转码严重,让我们更有动力,更新更快,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