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陆辞秋的话来说,尊重都是互相的,保护也是互相的。
女子之所以能够得到保护,并不是因为她们是弱势群体,就一味地站在道德的制高点。
律法要从事实出发,要看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比如说,如果家里的是一位恶婆婆,总想着多年媳妇熬成婆,然后反过来想要让自家的媳妇受她年轻时一样的罪。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儿媳一定是被保护的那一方。
还比如,男人有家暴倾向或是事实,女子也必然是被保护的那一方。
但如果反过来,当儿媳的上不敬公婆,下不好好教导子女,钻律法空子,一味地摆腔拿势,那么律法也不会站在她的角度去说话。
总之一句话: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
对此,所有人都表示会拥护此条律法,因为这是人人平等的最初建立,只有建立起基石,永安县才能够拥有一个好的未来。
而且他们都不是大户人家,没有那些个高门大户里的讲究,家中的女人原本就是跟着一起做事的。只不过从前都是在家里做,比如说帮人家浆洗衣物,帮人家缝缝补补什么的。
但将来成立了永安县,县里有专门为女子准备的事情,家中女人当然可以做。
一切都遵从女子的本心,如果她们愿意出门做工就出门做工,如果是那种思想保守派,就愿意在家相夫教子孝敬双方父女,男人们也会把这些算做女人的付出,他在外头赚的钱,理应分给女人一份儿,是女人为家庭付出应得的回报。
包括双方父亲要同等待遇的,这个也没什么可说的,大家都觉得这是应该的。
他们在难民营生活了好几个月,别说双方父母了,就是左右邻居大家都是互相照应,有饭一起吃,有水一起喝,早就不分彼此。
或许一开始还有人存有私心,怕自己的东西分给别人自己就没有了,但是等到他遇到困难时别人二话不说伸出援手,他便觉得自己之前所有的付出都值得的。
邻居都能如此照应,何况父母?
所以对于陆辞秋提出来的那些个新鲜律法,那些个听起来有些特立独行的条条框框,他们非但没觉得不好,反倒觉得特别对劲。似乎生活就应该是这个样子,如此才能和睦。
除了这些之外,陆辞秋还提出了几点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规定——
一、所有永安县男子只可娶一妻,不得纳妾,不得养通房。但若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到县衙申请和离,但不存在休妻一说,且和离一年之后方可另娶。另外,“七出”中的许多条例在永安县也不适用,比如说无子。
她认为,男女双方建立家庭,是基于二人有感情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为了传宗接代。
如果男人以妻子生不出儿子为由申请和离也可以,只是和离的同时要赔偿给女方一大笔银子做为赡养费。若是夫妻二人有女儿,且女儿跟着女方一起生活,那么家里的房子也会判给女方,做为她与女儿的居住之所。
至于男人,对不起,扫地出门。
二、她提倡男女自由恋爱,虽然不反对媒婆上门说亲,但亲事也绝对不可以父母直接拍板做主,一切都必须要经过男女双方本人的同意。而且两人还必须有一个相处的过程,那种到了成亲之日揭开盖头才看到新娘子长什么样的事,今后在永安县绝对不会再发生。
而且她还规定,成婚二人必须亲自、一同到县衙去办理婚的官差亲自见证之下,婚事才算成立。且婚姻关系是从官差在婚书上盖上印玺的那一刻为准,也就是说从那一刻起,他们二人就是夫妻了。至于什么时候办婚典,那是他们自己的事。
三、永安县人成婚有一个最低的年龄标准,即,女子必须满十八周岁,男子必须满二十周岁。那种及笄就可以出嫁的旧俗,在永安县将被彻底摒弃掉。
永安县所有人,无论男女老少,在立县之初都要到县衙去登记准确的出生年月。任何人不得谎报瞒报,否则一经查出,立即全家驱逐出永安县,永不得入内。
四、永安县禁止近亲成婚。什么表哥表妹表姐表弟的,统统不行。永安县虽有一定的独
立性,但是县里没有规定不可以娶县外女子,也没有规定女子不可以外嫁。所以不存在县内人口少,不得不内部消化一说。
这些律法的雏形一出,最开始颇有一部分人不能接受。但是很快地就被陆辞秋以及那些
接受了的人一并说服。特别是当陆辞秋从医学的角度讲起早婚早育对男女的共同伤害,以及婴儿的死亡率与智力发育等问题时,人们瞬间就明白了,也瞬间就想起来从前看到过的那些个傻孩子,似乎他们的父母多半都是近亲。
陆辞秋走了之后,难民营这边的人们久久没有散去,所有人都围到了一起,就陆辞秋今日说的话、宣布的那些事展开了讨论。
这种讨论持续了很久,甚至天已经很晚了都没有散去。谁也不愿意回帐子里去睡觉,人们是越讨论越起劲儿,越讨论越觉得他们的县主简直就是神一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