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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阿蛮诉阿花抚养费案一审(1 / 1)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时,临海县法院民一庭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明明诉其母阿花抚养费纠纷案。

“……明明因患白血病,在滨江省医院已经支付医疗费十五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中的八万元。”明明的代理人小刘起诉道。

“离婚时,阿蛮自愿抚养明明,抚养费自理。现在看到孩子病了,又要把责任推给我,这是什么逻辑?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阿花振振有词地答辩道。

“请原告举证!”审判郭亚萍依法指令。

“原告向法庭举证原告在滨江省医院的住院病例及发票。发票显示的医疗费用为十五万元。病例显示原告明明仍在进一步治疗中。”小刘将上述证据通过法警递交给被告质证。

阿花摆了摆手,拒绝接收证据材料:“我不用看你们什么劳什子的材料,这些都是你们律师瞎编出来的。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你们拿哪拿哪去!”

“被告阿花,本庭再次提醒你,你是否对原告明明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郭庭长厉声道。

“我不管这些什么证据不证据,我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这是阿蛮对我的讹诈。”阿花道。

“阿花,如果你不出钱,你的女儿明明因为缺少医疗费而得不到治疗,会死的,你明白吗?”小刘忍不住怒问。

“我上次去看过,人已经不行了。根本就没有治疗价值。再说了,当初她选择了跟他爸阿蛮生活,那是她的命,跟我有什么关系?我现在没有任何能力挣钱了。我儿子将来要是生了病怎么办?,我儿子将来娶媳妇,谁给我钱?难道我也能起诉他吗?”阿花虽然声音很大,但她还是低下了头。

同一时间,临海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老何,请你谈一谈案发的过程。”小张问。

“我是中医世家,我的祖父在清朝末年就开始行医。不知治好了多少病人。宁可药生尘,但望无病人历来是我们行医奉行的准则!一个月前,有个叫刘翠兰的妇女找到我的诊所,让我给她治疗身上起的一些小红点。我当时告诉她,她身上起的这些小红点叫蜘蛛疮。不用治疗,回去用盐水洗几天就会好的。结果她回去刚洗了一天,没洗好,就来找我,然后在我的诊所里就说了很多的难听话。我一生气和她吵了两句。她就到县卫生局把我告了。县卫生局就把这个案子移到了县公安局。”何中平道。

“你有无中医诊所执照?”小张边记录边问。

“没有。那执照很难考取。他们要考的很多知识我都不会。特别是那些什么化学,生物。我这么大的年龄,上哪去学会呢?”何中平一脸无奈地说。

“以前是否被卫生局处理过呢?”张小宝律师又问。

“两年前被县卫生局罚了五百块钱。也是因为遇到一个刺头。当时他腿被车子撞折了,硬叫我给他动手术。我给他解释过了,我不动手术的,让他到县医院去。结果他就到县卫生局把我给告了。据说每年都有像我这样无照行医的人被抓起来,这里不乏一些祖传的名中医。中医和西医完全不同,他不可能通过西医的那些考试手段来衡量一个中医的水平。”何中平仍然是一脸无辜的说。

“是的,你说的这些情况我们都会和公安机关汇报的。我们会尽量的为你争取取保候审的,但要取得刘翠兰的谅解,这是取保候审的一个重要条件。”小张说。

“哦,还这么复杂呀。不过这也不难。”何中平偏着脑袋想了一想:“三天,最多五天吧,我老婆就会找你的。你就把这个事和我老婆交代一下就可以了。”

“哎呀,老何呀,看你的样子倒挺有把握的。”张小宝充满疑惑的问。

“没事的,你就放心吧,张律师。你把想好的内容写到纸上。叫刘翠兰签字就是啦。”何中平干笑了两声,用手挠了挠已经被剃光的头。

“本院认为,被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且已对原告抚养费作出约定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抗子女在特殊情况下的要求。现原告患重大疾病,如果缺乏治疗的费用将会危及生命。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增加抚养费正当需求之条件。但考虑到原告的父亲也应该承担部分费用。故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郭亚萍敲响了发锤。

“郭庭长,鉴于原告目前急需治疗费用,我们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小刘道。

“可以,你马上把申请材料提交到书记员处,我们马上办理。被告阿花,你听清楚了吗?请你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向本庭缴纳先予执行款七万五千元。否则本庭将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郭亚萍向阿花说道。

“你们,你们这是合伙欺负我一个女人。我不服,我要上诉!我要找律师。”阿花一听,立即哭喊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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