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还对自己的妻子有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告对我当事人,一个年仅十三岁,不,被告的首次犯罪是在我当事人三岁的时候,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啊,因为发烧,烧得迷迷糊糊很难受,过去求爸爸抱抱,爸爸觉得自己在工作,你很烦,所以连抽了这个三岁的小女孩四个巴掌,将她关进了厕所,我的当事人,三岁,当年仅仅三岁的她差点高烧脑膜炎死掉,甚至直接送进了急救室。
吕律师,请问是什么样的爱女之心,能让你的当事人对一个三岁的小女孩下如此歹毒之手,又是什么样的传统教育观念,能让你的当事人以父亲之名,扯着教育的虎皮,把一个女孩从三岁虐待到十三岁,虐待了整整十年?”
“反对。”
吕律师对审判长说道:“审判长,谢夫人就医的诊断单,清清楚楚的说明她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楼受伤的,邻居也只是说自己时常看见谢夫人受伤,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我当事人对谢夫人殴打造成的。对方律师以这种模糊不清的证据试图证明我当事人有不可控制的暴力倾向是不恰当的。”
审判长看向武青屿,“原告代理人注意自己的措辞。”
武青屿无奈:“是,审判长。”
审判长翻阅着呈上来的所有资料。
其实整个案子很清楚,就是谢父虐待谢惜灵长达十年之久,现在谢惜灵想逃脱炼狱,控告谢父。
主要的问题在于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就在于情节恶劣。
谢惜灵的伤还达不到重伤的标准,最多就是轻微伤。
十年的长期虐待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明确指证的只有,三岁时患病住院,在医生询问时,谢父曾说不小心将孩子关进了厕所,等发现时孩子已经晕倒了。
并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可以说明,三岁的那次患病是谢父故意虐待所为。
而且谢家在这十年间曾搬过三次家,很多东西就无从考证的。
甚至谢惜灵并没有经常性的去医院,十年间,去正规医院的就诊记录寥寥无几。
就说今年,时间过半,谢惜灵也就去过两次医院。
去年,一次。
前年没有。
大前年,零。
再往前推,一次,手骨骨折,说是车祸。
其他受伤的时候,很有可能谢家是自己买药给谢惜灵上药,也或者去的是小诊所。
所以根本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谢惜灵真的在这十年间受到了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
谢惜灵身上未痊愈的伤痕,只能证明最近两个月内的伤害。
而这个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虐待行为,更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只是如被告律师所说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过激,那么依据法律只需要平批教育即可。
只是这个案子社会反响重大,舆论压力也大。
审判长犯了难。
他很同情谢惜灵,但是他是审判长,判案讲究的是法律,是证据,不是个人感情,更不是主观判断。
审判长看向坐在谢父旁边的谢母。
谢惜灵因为年龄小,她的证词比较模糊,很多过去的事情记得并不清楚。
如果有谢惜灵的母亲出庭佐证谢惜灵的证词就好了,如果谢母可以作证,证明十年长期虐待的存在,那么就可以顶格处罚谢父。
可惜了。
审判长收回视线,又询问了两边律师的情况和对证据的疑问进行了提问,然后让被告和原告分别进行个人陈述。
谢惜灵站在原告席上,脸上没有一丝血色,她根本不敢看谢父谢母。
她无法面对爸爸妈妈对自己指责的目光。
她咬着唇,没有办法开口说话。
十三岁的孩子,承受着这么大的压力,能站起来已经很难了。
谢惜灵说不出话,审判长只能让她坐下,让谢父说。
谢父就像是早有准备似的,深刻反省了自己陈腐的教育观,并且低头声泪俱下的向谢惜灵道歉,并且承诺以后会学习最新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做一位能和孩子平等相处的真正的好父亲。
谢母根本不知道这是吕律师给谢父写的台词。
而谢父的表演又是那么真诚,她信了。
她激动的看着谢父,双目之中满是感动,然后她将感动的目光投向谢惜灵,仿佛在说:“看到了吗?灵灵,你看到了吗?妈妈说过,你爸爸会想明白的,你看,他现在终于想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