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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避重就轻(1 / 2)

官路无疆 - 971 避重就轻

当天晚上,曾家辉把随行的几名人员叫到一起,对于即将进入的下一个审理环节,他们作了大量的分析,也准备了许多预案,知道在赔偿方面,一定会遇到新的情况发生。

果然,第二天早晨开庭后,法官就宣布:“本案如果涉及赔偿,针对一般损失的索赔将受到法庭的支持。但对于一些推理而得出的数据,将不作为审判赔偿依据。”

什么是一般损失?

曾家辉正要当庭表示请教,却不料法官突然提出了一个要求,“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在高等法院开庭后,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代表只有大律师,原诉方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双方律师质询。所以,法庭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对此,曾家辉表示不认同,“尊敬的法官,两点理由:第一,香港已经回归了,请尊重内地的法律制度。当然,我们也遵守香港的法律制度。第二,既然前几天我这个希望工程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可以坐在原诉方的席位上,那就表示法庭认可了。这突然变更,是否另有隐情?”

法官自然不会承认有隐情,但还是想坚持,“改革过程中不是讲一条,有错误就要纠正、有问题就要解决么,前几天我们没有坚持好这一点,是因为考虑内地的特殊情况。但现在审理进入到最后阶段,我们想严格按照香港的法律公平公正的审理这起特殊的新闻案件……”

“法官,请你更深入一层面思考,改革过程中的错误纠正不是认为以往的制度无可挑剔,而是用后来正确的做法加以完善,否则就会导致错误向更严重的方面发展,其他书友正在看:。”

法官自然不想与内地官员在法庭上辩论,摇头沉思了一会儿,“您还是作证人吧。”

法律之下,曾家辉倒不想另生事端,无奈之余,只能采取这个变通之法,让自己代替了原证人邹小达,而把要表达的观点,只能通过代理的大律师以求证自己的方式,这样来实现自己的一些观点表达。

严格意义上讲是一回事,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

因为这样变换方式,开庭前就开始了交换证据,曾家辉发现港媒收集了希望工程的大量资料,包括这六年来的所有情况。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总量达到五百多页,竟然还是中英两种语言文本,他惊叹对方律师工作之巨细,也疑惑这么多证据如何能派上用场。直到对方律师质询港媒一方的证人结束后,曾家辉才明白,证据卷宗里的每一页对他都有用。看来,这场官司不仅要向港媒讨回清白,还要让十多年的希望工程在香港法庭接受考验了。

质询进行七个多小时,对方的大律师就希望工程的香港捐款、青基会对香港捐款的监督管理、各项财务数字的真实性、海外媒体对希望工程的批评以及港媒的报道是否对希望工程造成损失等等问题,一一质询。他一会儿引用原诉方提供的材料,一会儿又引用被诉方的证据,将一个个埋藏在字里行间的毫无关联的数字串连在一起,证明他的法律主张。

这个过程之中,法庭派出两名工作人员,一位帮助证人翻阅一本本又大又厚的证据资料,另一位忙不迭地中译英,英译中。对方的大律师试图运用各种证据说明,希望工程确实存在问题,在香港的捐款下降与港媒的报道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曾家辉在接受质询的时候彬彬有礼,简捷地回答律师提问。对出庭作证这一时刻,他虽然准备的时间不长,但他之前做了足够的功夫,对整个经过、对青基会的运营情况,再结合这两个多月的实地调查,可以说满脑袋里都是希望工程的档案。需要什么就可以取什么,问到什么就回答什么,相关佐证完全可以信手拈来。他保持着头脑清醒,对律师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能作出准确明晰的回答。他大步跨越了对方设下的几个数字陷阱,对大律师提出的疑问做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并对那些本来看似不利的证据沉着应对,巧妙地将其转化为有利。他把握时机,适时将青基会在财务管理、监督、捐款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及努力展示给法庭。

当对方有些不理智的问,“既然你们希望工程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为什么临时更换了秘书长这一重要法人?”

曾家辉委婉的道:“法官早就说过了,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管理体制上也不尽相同,这没什么问题吧?我还要借此说明的是:第一,希望工程的资金问题,我们会给捐款者一个合理的答复,并接受检查验证,至于是由哪一位法人来接受检查,这无关紧要。因为捐款是捐给希望工程,而非捐给某位法人。原来的秘书长是不是存在资金高度方面的问题,那由我们的审计部门审计,并会给出审计报告。有则改之,这正如法官所说的,我们在改革中会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第二,希望工程过去建设的学校因为教育布局调整,撤并并非代表错误,那只能说明我们的教育事业改革步伐加快了,学校闲置只是因为人口减少的原因。比如出租、变卖原希望小学,所得收入投入新的学校建设,这是对原来资源的重新利用,而非抛弃。第三,我们诉讼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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